为弥合数字鸿沟共同发力******
【乌镇观察】
为弥合数字鸿沟共同发力
——来自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弥合数字鸿沟论坛的声音
光明网记者 邱晓琴 王一涵
数字时代,全球数字化转型进程持续深化,但也伴生出数字鸿沟。如何让数字发展红利惠及全球,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需要解答的时代命题。11月9日,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主办,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中国科普研究所协办的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弥合数字鸿沟论坛以线上线下结合方式举行,与会人员围绕数字鸿沟相关话题展开深入探讨,并就弥合数字鸿沟分享了经验,发起了倡议。
共享数字发展红利,携手应对数字鸿沟
“近年来,数字触角正快速延伸至每一个角落,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增进民生福祉的强劲新动能。数字鸿沟是数字化进程中产生的发展问题,体现在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不同层面。”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专职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孟庆海看来,数字鸿沟意味着经济鸿沟、资源鸿沟,加速全球发展不协调、个体机会不均等,“要站在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高度,努力弥合数字鸿沟”。
疫情防控期间,众多儿童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比如在家上起了网课。但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理代表郑道介绍:“尽管全球数百万儿童的上网时间越来越多,但仍有13亿多儿童无法在家上网。”他表示,各国政府都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和举措,重点关注弱势群体,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够安全上网。
在中欧数字协会主席鲁乙己看来,虽然老年人口触网的数量在增加,但与其他年龄段相比仍占少数。“许多老年人依旧无法使用互联网服务满足基本需求,无法融入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让原本已经孤立和孤独的老年群体雪上加霜。因此,要注重提高老年人的数字技能。”鲁乙己说。
“未来,可能因为仅仅不懂使用电脑、智能手机和互联网,一些独居老人无法与外界甚至家人联系,学生无法独立完成家庭作业,弥合数字鸿沟是人类共同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任刘华说。
创新数字技术赋能,提升全民数字素养
“弥合数字鸿沟是全球共同的紧迫任务,数字化发达国家和地区应担起更多责任。”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前主席龚克呼吁,国际社会和组织要切实帮助欠发达国家发展网络基础设施,加快实施面向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基础设施援建计划。
从2017年开始,中国倡议建设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大力建设互联网基础设施,加强网络空间合作,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技术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处代表夏泽翰对此非常赞赏。他指出,疫情暴发以来,中国“数字丝绸之路”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中国通过“数字丝绸之路”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其他成员国分享数字化专业知识,为全球数字化进程注入强劲动能。
宏观的视角之外,更多人将目光放到网络环境的改善上。为了给老年人创造友好的使用体验,越来越多网络应用开始适老化改造。美团总编辑徐辉介绍,在推动信息无障碍,共享普惠的生活方面,美团推出的长辈版服务已覆盖500万老年群体。抖音集团副总裁李涛则指出,要关注多元群体安全问题,丰富平台安全的知识内容,为青少年和老年人等人群构建安全可信任的数字生活环境。
当然,弥合数字鸿沟,还离不开个人自身的数字素养和技能。“要不断推进教育数字化发展,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中国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副司长舒华认为,应健全完善与数字人才培养相适应的课程教材体系,推动把数字素养与技能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注重提高学生利用数字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主任宋京燕也表示,要立足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建设适应数字化时代的技能人才队伍,确保人才技能水平始终跟上时代发展和技术更迭。
倡议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数字素养和技能国际交流合作,推进全民终身数字学习体系……为构建数字包容社会,提升全球公民数字化适应力、胜任力、创造力,共建共享数字化发展成果,论坛同时发布了《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技能倡议》,各方携手呼吁为弥合数字鸿沟共同发力。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10日 12版)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