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中我们众志成城㉖】河北:家庭巡诊小分队守护健康******
【抗疫中我们众志成城㉖】
光明日报邯郸12月21日电(记者耿建扩、陈元秋)“目前,俺妈已转阴,妻子的身体也很健康。”12月21日,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坡镇王庄村村民王强那颗揪着的心终于放下了,言语间感慨不已。
就在几天前,王强一度很紧张。为啥?因为其母亲身体出现了发热症状,而此时妻子孕期18周。如何既做好对母亲的护理,又防止交叉感染?面对难题,王强一下子慌了神。情急之下,他拨通了村家庭巡诊小分队的电话。“不要急,我先给你讲清防护注意事项。待会儿我就带着药品过来!”村家庭巡诊小分队医生李平海在电话中快言快语。不到十分钟,身背药箱的李平海已风风火火出现在王强家中。
“每位村民都在巡诊网格内,我跟村干部王丽组成一组,负责村东163户村民,群众有需求,我们不分昼夜做到15分钟内马上到。”李平海说。
“目前,家庭巡诊小分队已覆盖全市所有乡村(社区)。”邯郸市卫健委副主任周海英说,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满足群众居家就医需求,12月6日以来,卫健部门科学配置医疗力量,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依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9425名医务人员和村、社区干部,组建了4186支家庭巡诊小分队,为居家群众提供健康科普、心理疏导、随访巡诊、上门送医送药、研判病情、信息上报、协助转诊等医疗服务保障。
如今,笑容又回到王强憨厚的脸上。“随着症状的变化,我母亲需要吃啥药、我媳妇怎样预防,随时问李医生就好。”
“强子,你电话要的酒精,还有一些常用药,我挂门上了,有啥事给我打电话。”瞧,一大早,李平海就与他的家庭巡诊小分队又来巡诊了。如今,4186支家庭巡诊小分队正以繁忙的脚步编织着一张横到边、竖到底的网格,全力以赴保障着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2日 04版)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